山东省税务局:农产品采购进行抵扣问题
日期:2019-11-05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1、原采购农产品采购进行核定抵扣的企业是否转变为凭票抵扣,在转变过程中原库存中成品中留存的待抵扣进行税是否可以申请继续抵扣。
2、农产品采购凭票抵扣的企业存在少量直接从农户收购的业务,是否可以依据采购量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农户。凭票抵扣
答: 您好!您提交单位问题已收悉。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2、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的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的可以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