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住房贷款部分填写项描述不清楚和大病医疗的申报人不合理
留言时间:2019-12-2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这句话表达不清楚:比如
1、双方婚前都没购房,婚后共同购买首套房,计划双方各扣除50%。这种情况应该选择是还是选择否。选择“是”,是不是就成了“婚前各自有首套贷款“?但是我们婚前没有购房贷款;选择“否”,是不是就成了“婚前都没有首套贷款,婚后在一方扣除100%”?
2、这句话中的两个半句话,不适合作为并列内容。应该把这部分内容细化,能覆盖不同情况的人群。
二、大病医疗申报人
大病医疗的申报人只能是患病人的配偶和父母。为什么不能是子女。像我们这个年龄35左右,父母没有经济收入,父母得大病了,为什么不能在我们个税里扣除一部分?一个家庭里,老人得大病的几率不是更高吗,请主管部门认真考虑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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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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