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陕西  >  陕西省税务局:如何理解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

陕西省税务局:如何理解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

如何理解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

留言时间:2020-06-28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我企业于1988年注册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为出资人,且实际出资持股比例82%。2017年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撤回全部出资,随后一直由我企业100%持股。

     2020年我企业根据上级要求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处理中存在疑惑:

      1.我公司名下土地、房屋始终未发生权属变化,能否根据政策文件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

      2.“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以何时为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3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税【2018】57号文中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一般是指:从改制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到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体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