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伏发电行业执行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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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20-06-23 16:34 回复时间:2020-06-26 16:34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尊敬的局长: 我司在西部地区多省份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为国家提供大量清洁能源。在其他省份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均按《财政部 海关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政策。 请陕西省局国家税务局明确:同类型的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规定第一类鼓励类第五条第1条“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范围;2、在陕西省内各地州开展此太阳能光伏电站是否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有效期内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规定的第一类鼓励类,第五条“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范围,从事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局长信箱)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替换2011年本)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未包含太阳能光伏发电相关内容。其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请参照以上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