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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向未达标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单位向未达标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2-02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问题1: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第九条第二项:向未达标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是否征税?如果征税,如何征收?是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进行征收吗?由谁来代扣代缴?是房屋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还是职工所在单位?


未达标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指的是:向已购买过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一次性放发的职、级差额住房补贴。


问题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需要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征税,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一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3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对于住房补贴无减免税优惠政策,应与对当月工薪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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