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行业是否适用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物业行业是否适用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件加计抵减15%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 (财税〔2016〕36号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能不能享受政策要按照您提供生活服务占比来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