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个人住房交易已交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 尊敬的陕西省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你们好。 本人左志彪,定边县城居民。今日阅读贵局局长信箱上《关于子洲县税务局征收“过头税”的情况说明》一文,才知到居民个人出家庭售唯一生活住房,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我想问一下:这个文件从2016年至现在还有效吗?我的如下情形当时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现在有效,提供证明后还能申请退税吗? 具体情形如下: 2016年,我与张俊岐因债务纠纷经法院将张唯一生活住房处理给了我,由我代交个税5546.88元。张的房屋是买吴姓之人的,原产权证显示,2010年6月25日登记,至2016年5月27日与我办理过户交税时点已超过5年以上,是否适用此文件“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张一家人来自农村,此房处置后即搬回农村租房居住,在县城也就再无房屋。2016年在办理交税时,我们纳税人对税法不了解不清楚,税务人员只管收税,也不向纳税人宣传和解释税法规定,才导致了此结果。 请信法照规政策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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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DXX20210400231 提交时间 2021-04-14 10:00:3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
来信收悉,根据您来信反映的问题,经榆林市定边县税务局进行核查后,现回复如下:
关于个人住房交易代交个人所得税问题。定边县税务局工作人员从不动产中心调取了当时的相关资料,您确实于2016年在原定边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了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裁定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58-2号)中裁定的有关定边县房权证东城字第5-019984号商住楼的产权变更相关税费缴纳业务,并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5546.88元。因为您当年办理业务时,未能提供产权所有人唯一住房证明,所以,不满足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此文件现行有效)第四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条件,不能享受免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一条释义:“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对于超过了三年时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定边县税务局就办理结果向您进行了反馈,并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辅导,您也表示理解。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7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