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9号文件中“自产”的定义
留言时间:2021-12-2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财税【2009】09号第二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其中“自产”是如何定义的?是指1、自行开采材料并加工;2、自行加工,不论取得材料途径。请问是哪一种或是其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2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具体请携带资料到税务机关界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