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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契税判定的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二手房交易契税判定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2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如下:我们家庭在成都已经有一套商品房(已办证),在雅安还有一套农村自建房(未办证),现在我们家庭准备在成都再购买一套住宅,请问在交契税时,本次购买的这套住宅是应该按照第二套住宅计算契税还是应该按照第三套住宅计算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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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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