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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自查发现少交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自查发现少交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通过自查,发现由于对土地使用税法规理解不到位,对于公司名下的住宅不知道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现想去税局补交,请问其中是否涉及滞纳金和罚款,如何计算,相关条文规定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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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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