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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商品砼纳税

09-29 我要评论

商品砼纳税

留言时间:2019-12-1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打算涉及商品混凝土行业,自产自销税率采用简易计税,如果成立商贸公司从生产企业购买商品砼再销售,是否可行,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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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小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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