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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EMS丢失网上新领用发票

EMS丢失网上新领用发票

留言时间:2019-12-1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网上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递送过来,结果EMS没有送过来,电话去问说搞丢了。要怎么办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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