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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借款利息扣除问题

09-29 借款利息扣除问题 我要评论

借款利息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0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请问房开企业用自己的资产作抵押,让关联企业和个人贷款。资金用于房开企业,房开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利息,关联企业支付银行利息(利息无差额),房开企业支付的利息可否直接用银行给关联企业的利息单入账?如不能应怎么做才能合理合法税前扣除?须取得什么凭证?关联企业会牵涉什么税金?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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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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