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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请问,在厂区内作业使的叉车,是否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请问,在厂区内作业使的叉车,是否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留言时间:2022-01-1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另外,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轮式工程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所以,厂內作业使用,如果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的叉車,是否也不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

  另外,吉林,河南,福建,安徽省均答复叉車不征车船税,那在四川省叉车是否要征车船税?如果要征又应按<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那一个税目征稅呢?還有山東省12366昨天也答复不征叉車的車船稅。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1-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条的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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