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8-23 09: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1.成都市丰亿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343047097,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584号(附件1)。
2.成都市嘉陆德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350617342,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585号(附件2)。
3.成都习利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069766178,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586号(附件3)。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3楼324室
联系人:乐铮 黄一明
联系电话:028-89483558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584号).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585号).doc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58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586号
成都***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66178)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5-2016年度向重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7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4份,金额49,192,085.86元,税额8,362,654.61元。经查,你公司与重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72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相关处理程序,我局已于2017年8月向重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72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584号
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47097)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5-2016年度向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5份,金额41,032,940.69元,税额6,975,598.76元。经查,你公司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相关处理程序,我局已于2017年10月向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585号
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0617342)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度向西本***股份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金额19,203,023.21元,税额3,264,514.15元。经查,你公司与西本***股份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相关处理程序,我局已于2017年8月向西本***股份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