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执行
留言时间:2020-02-1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的8号公告以及总局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自2020年1月享受免税政策。
1、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需转出,我司为住宿业,收入均为当期确认收入销项,
租金支付是阶段预付(如半年),收入销项与租金进项期间不完全配比。请问:进项税转出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是按免税当月收到进项发票进行为基数?还是需要根据权责配比原则对应期间转出?举例:假设2020年1-4月我们享受生活服务业收入免税政策。2020年1月-6月的租金我们在2019年12月预付,专票在19年12月完成认证,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权责口径在2020年1-4月做对应金额进项税转出。
2、我们项目前期投入所收到的发票(已在2020年1月1日前勾选抵扣认证)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按照比例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做进项税额转出。
3、我们同时有4个项目,性质都是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其中有1个项目已经正式运营,并产生了收入;另外3个还在建设当中,没有产生收入。请问,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后,我们3个在建项目(没有产生收入)产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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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