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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一次性奖金修改计税方式

09-29 我要评论

一次性奖金修改计税方式

留言时间:2020-02-2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12月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时,选择了按照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应综合所得月度综合税率表进行计算。但今天发现如果计入综合所得计税,因为我有附加扣除数,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税额。

   请问我可以在3月1日的汇算时反悔并重新选择按照综合所得计税方式么?具体怎么操作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第一条第三点规定: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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