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如何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3-0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按《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规定,企业厂区外实际用于对外开放的绿化用地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备案减免”还是“核准减免”程序申请免征?申请免征时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9) 国税地字第 140号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