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一般计税预缴抵扣有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正在开发A项目,增值税采取一般计税方式,2020年3月部分楼栋合同交楼将确认销项税3000万,在这之前整个项目预收账款对应的累计预缴增值税1000万元(其中本批次交楼楼栋对应的预缴200万)。
请问4月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将1000万预缴全部抵减吗?还是仅能抵减本次交楼楼栋对应的预缴200万?
如果没有表述清楚,请老师来电沟通。
请老师给予明确,建议罗列政策的最后,给一个结论。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