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减免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方可免增值税、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1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对疫情期间租户租金减半征收,是否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减免事项方可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否则需按原合同约定金额征税?双方盖章的书面确认函可否等同于协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第一条第(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