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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汇算扣除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汇算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简单一点,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综合所得个税(不包括投资人) ,是否属于不可税前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你好,我们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有一位小李,有3个员工小赵,小钱,小孙,公司每个月帮员工申报个税,代扣代缴的综合所得个税一共3万,投资人没有申报综合所得。现在年终汇算投资人小李的经营所得,之前没有预缴过经营所得的个税,文件上说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不得税前扣除,我想问一下,给员工代扣代缴的个税,是否也属于不可税前扣除的个税,进而调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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