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勘探矿产资源项目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企业拥有探矿权,因资金原因无法独立完成堪探,现与B企业(无探矿权)合作勘控,不成立单独的法人企业,协议约定B企业按已发生和将发来实际生的勘探成本的15%出资享有该探矿权15%的权益(仅享有该矿权15%的权益,不是享有A企业15%的权益),B企业是否能以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规定处理,另外未来开采该矿权或处置该探矿权产生的收益按15%分配给B 企业,A企业是否就分配给B企业的1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益的,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问题请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