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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租用居民住房作为办公用房,水电气及相关物业费如何合理扣除?

租用居民住房作为办公用房,水电气及相关物业费如何合理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3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建筑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B区,但是工程项目地在成都市C区附近,所以在C区租用了一套居民住房作为办公场所。A公司与房东约定,产生的水电气及相关物业费由A公司承担。但是这些费用物业公司只能开票给房东,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分割单的形式,由房东把相关实际费用全部分割给A公司(物业开给房东的发票作为附件),从而在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另外,公司是否可以和物业公司协调,要求物业公司直接开公司抬头的发票,从而抵扣增值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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