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简易征收,放弃进项抵扣,能不能按13%开出税票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商贸医药公司)备案享受生物制品简易征收,一直按3%开出税票,不抵扣进项税,货物:胸腺肽肠溶片有的厂家享受了简易征收政策,有的厂家没有享受按13%开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做了进项税转出按3%开票收款。现在有个客户对我公司开出的3%税率发票不认可,认为应按13%开具,我公司为了回款和此产品所占比例不大,按13%开具税票给客户可不可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