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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IPO企业在股改的时候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问题

IPO企业在股改的时候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2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您好!IPO企业在股改的时候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各地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东如何征税有三种处理方式:1、第一种认为未转增股本,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第二种认为属于净资产出资,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五年纳税;3、第三种认为属于视同分配行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些地区找中介机构花点费用就可以不征,同一种经济行为在不同税务机关甚至同一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不一样,请问国家税务总局能否出台统一的政策,确保政策统一性和税负公平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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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联系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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