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曝光
发布日期:2018-11-09
来源:遂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纳 税 人名称:遂宁材建涛建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10903MA6766M03P 组织机构代码:MA6766M03
注册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城河北街62号
所属年度: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8日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姓名:刘涛 性别:男 身份证:513902198908296376
一、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开具给海丰县缔界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已走逃(失联)。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
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税务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处罚意见:
将本案移送遂宁市公安局立案检查。
四、实施检查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纳 税 人名称:四川珩必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10900068966856U 组织机构代码:068966856
注册地址:遂宁市工业园区明星大道313号
所属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案件性质: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姓名:田云杰 性别:男 身份证:510902197506051539
一、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帅红(法定代表人田云杰的妻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关海华(系珠海案涉案业务员),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以支付6个点子费用的方式让珠海联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协查涉及该公司的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查明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其余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号码:45490851-45490853,合计不含税金额524,872.08元,税额45,036.11元)该公司未进行抵扣,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也未找到相关发票、记账凭证及附件。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和第四条以及《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
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税务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四条和《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与销货方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存在以给点子费的形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依法追缴该13份发票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经列表分月计算,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14,917.72元。
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
法院最终的判决决定: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帅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故我局不再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四、实施检查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纳 税 人名称:遂宁久金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10903MA6696AA4B 组织机构代码:MA6696AA4
注册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河街45号1层6号
所属年度: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2月28日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姓名:陈久斌 性别:男 身份证:512326196604076735
一、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2017年12月21日开具给甘肃齐毅工贸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已走逃(失联)。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
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税务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处罚意见:
将本案移送遂宁市公安局立案检查。
四、实施检查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纳 税 人名称:遂宁齐福宏高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10903MA669CCK5E 组织机构代码:MA669CCK5
注册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盐关街16号附3号
所属年度: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2月26日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姓名:郑福国 性别:男 身份证:512326197501232795
一、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开具给甘肃齐毅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已走逃(失联)。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
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税务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处罚意见:
将本案移送遂宁市公安局立案检查。
四、实施检查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纳 税 人名称:遂宁市仕火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510997323388134 组织机构代码:323388134
注册地址: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103仓库
所属年度:2016年
案件性质: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姓名:赖仕伙 性别:男 身份证:51090219760805217X
一、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购进钢材一批,取得成都市众达诚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月15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2月认证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50,995.54元。根据四川省金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3份发票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调查情况看,该公司取得虚开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所专用发票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遂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审查。
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税务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处罚意见:
你公司取得成都市众达诚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月15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99,973.76元,税额50,995.54元,于2016年2月认证抵扣了增值税税额50,995.54元。根据四川省金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3份发票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未发现你公司付给成都众达诚商贸公司货款,未从成都众达诚商贸公司购进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该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50,995.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四条的规定,经列表分月计算,你公司2016年2月应补缴增值税共计49,810.92元。
对你公司应补缴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实施检查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纳 税 人名称:四川鑫南竹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510997353633292 组织机构代码:353633292
注册地址:遂宁市开发区开善东路372号泰佳尔阳光城7号楼底层13号
所属年度: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
案件性质: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姓名:唐宣 性别:男 身份证:510902198306269036
一、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2016年1月共计取得125份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106,839.19元。2015年12月取得南京罗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273,546.04元,税额726,502.86元,经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该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3份,金额31,923,053.38元,税额5,426,919.32元,注明的品名为钢材、钢板,但购进品名为螺纹钢、钢材、线材、盘螺、高线、盘圆、圆钢等,销售货物基本采用现金结算,存在虚开专用发票行为。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0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调查核实,认为该公司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建议现将该案移送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查。”
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税务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处罚意见:
建议移送公安。
四、实施检查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纳 税 人名称:遂宁市中环压缩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109037255263175 组织机构代码:725526317
注册地址:遂宁市工业园区开善河以北滨河路
所属年度:2015年
案件性质: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姓名:陶建跃 性别:男 身份证:51090219600224931X
一、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9、10月,该公司在未与四川万豪利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中间人张凤州介绍费65,000.00元的方式,取得四川万豪利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10月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比对,并申报抵扣了税款148,809.87元。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税务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处罚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缴该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税款148,809.87元。
你公司已于2017年1月4日申报缴纳该笔税款148,809.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所属期为2015年9月的税款84,202.01元,滞纳期439天,所属期为2015年10月的税款64,607.86元,滞纳期414天)。
法院最终的判决决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2002刑初51号)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建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故不予罚款。
四、实施检查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