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免征个税中的“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问题
日期:2019.7.1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请问免征个税中的“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是否会因为发放单位不同(如:公家机关、私人企业)而变成需要征个税?!即私人企业发放的“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是否属免征个税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