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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小区的物业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09-29 物业用房 我要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小区的物业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日期:2019-08-1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老师好,我们是物业公司,地产在完工后将物业用房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一起移交物业公司,没有独立产权。物业公司仅用于办公使用,没有做其他营业,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没有产权,计税基础是如何核定呢?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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