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罚对象
日期:2019-09-0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是应该按照合伙人分别处罚,还是只处罚一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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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意经营所得的问题,合伙企业不是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