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具体范围
日期:2019-09-1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企业为出口企业,根据规定应留存备案单证,在海运提单方面,因正本提单都已寄出,且未留复印件,想问一下与提单副本(copy)是否属于符合要求的备案单证?另外,现在我公司部分提单属于电放提单,电放提单是否属于符合要求的备案单证?
答: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