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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股东转让认缴的股份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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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股东转让认缴的股份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09-17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实缴0元,公司尚未产生收入和盈利。A股东转让300万元的股权给B股东,实际是0元转让,但转让协议上的转让价格写的是:B股东出资300万元购买该股权。请问这种情况,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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