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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2022年捐赠新冠物资税收政策

2022年捐赠新冠物资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2-04-0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请问2022年企业捐赠物资到吉林支援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还能继续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免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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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0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前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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