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捐赠新冠物资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2-04-0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请问2022年企业捐赠物资到吉林支援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还能继续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免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0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前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