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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未足额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82,270元!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9-27 15: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成都市***酒厂,纳税人识别号:91510***1833785Y,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737号(附件)。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3楼324室

联系人:乐铮 黄一明

联系电话:028-89483558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3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737号

成都市***酒厂:(纳税人识别号:91510***21833785Y)

我局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3-2015年有未足额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82,27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82,27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282,2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查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82,27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邑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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