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减免增值税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减免增值税

办件标题 关于交通运输业减免增值税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你好,我们属于交通运输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中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提到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实在无法收回的专票是否影响未开具专票部分收入享受免税政策

办件编号 NSZX20220300922 咨询时间 2022-03-07 15:08:2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7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07 16:12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