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零星支出原始凭证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零星支出原始凭证

办件标题 零星支出原始凭证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你好,请问500元以下零星支出只有微信转账支出凭证,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能,那么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需要提供哪些原始凭证才足够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办件编号 NSZX20210900743 咨询时间 2021-09-29 09:26:4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9月29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9 15:07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