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租用他人土地自建房的房产税问题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租用他人土地自建房的房产税问题

关于租用他人土地自建房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04-0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租用他人土地建自用房,租金需要加入房产原值计房产税吗,如果无租使用呢?出租方给的土地出让金与我的房产税计税基础无关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0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4月8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