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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建筑企业增值税

09-29 我要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建筑企业增值税

回复日期:2019-12-0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我是一家建筑企业,都江堰的,现税务局税源管理股要求我补交税,还有迟纳金。意思是有一个项目2018年已完工,合同金额为1000万,实际付款800万,业主也要求开具800万的发票,都办了,但至今审计结算都未完成,税务局要求我现在按合同价1000万缴纳税款,是否合理合法!我很迷茫!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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