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个税扣除中的继续教育问题
回复日期:2019-12-0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我的税务师证是今年3月才下来的,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是2018年11月11日。在填定个税专项附加中扣除中的继续教育时,不能在2019年度扣除,也不能在2018年中扣除。这种证书一般从制证到发到个人手中需要好几个月时间,还存在跨年度的问题。请问我的这种情况能不能在2019年度扣除?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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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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