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消费税问题
回复日期:2019-11-2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我单位是白酒生产企业,下面设有一个销售分公司,生产企业生产单瓶酒(裸装,只装瓶,其他标签纸盒纸箱等外包装都没有])销售给销售分公司,由销售分公司购入标签、纸盒、纸箱等进行包装(可能几瓶装一箱),请问,销售分公司的这种包装行为算不算加工生产,交不交消费税呢?请问有相关的解释文件吗?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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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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