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第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651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19-08-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二手房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涉及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
根据提案内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二、问题处理
(一)针对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省严格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下一步,省局将继续做好相关政策的督导落实工作。
(二)目前,土地增值税正在立法进程中,在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相关调研活动中,我们已就旧房转让中关于土地成本扣除、加计扣除等问题进行了专题反映。
衷心感谢您们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