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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个人租车给单位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租车给单位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留言时间:2021-12-1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个人把小车租赁给单位1年(12个月)租赁费10000元,到税务代开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为什么税务机关扣个人所得税时现在只按1次收入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而往年按12次收入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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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1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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