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住宅个税如何收取?
留言时间:2021-12-1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现状描述:
1:)成都市成华区住宅1套满5年,共有产权人2位,共有关系为父子,父亲占80%,儿子占20%;
2)这套房子是父亲家庭(父亲、母亲)唯一住房;非儿子家庭(儿子、儿媳、孙子)唯一住房;
问题:房屋交易时个税如何收取?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1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