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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法院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法院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1-12-1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请问法院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jpg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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