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20]35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丁金成
执法部门: 【温州】温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01-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
2013-2015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金成在柳市电器城采购产品时通过夏桥龙取得深圳市柏艺菲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深圳市煌尔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深圳市赛维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取得深圳市宏升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深圳市广湖会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这13份发票详细情况见附件1: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涉案发票明细。这13份发票金额合计1298307.68元,税额合计220712.32元,价税合计1519020元。进项税额220712.32元已申报抵扣。在2013-2015年期间,你单位以工资名义从银行提取现金,然后将货款分31笔现金支付给夏桥龙,你单位没有支付额外的开票手续费,货和票是由夏桥龙送到你单位。从账簿资料来看,购销货物一致。你单位2013至2015年度由于会计是代理记账,实际商品出入库手续不健全,致使销售成本的计算和结转不能准确核算,故对你单位2013-2015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13-2015你单位自行申报的应税所得率为2.54%、2.03%和2.1%。浙江省盈利企业行业平均应税所得率为2.2%、2.3%和2.84%。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为4-15%。故对你单位2013-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按4%核定征收。
处罚依据:
该案定性为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
处罚决定:
1.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220712.32元处以0.6倍罚款,计132427.39元。
2.对你单位所偷企业所得税6706.23元处以0.6倍罚款,计4023.74元。
3.对你单位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1035.62元处以0.6倍罚款,计6621.37元。
以上应缴款项14307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