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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商管公司为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推广费用可否列支成本

商管公司为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推广费用可否列支成本

留言时间:2020-04-25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商场日常运营活动管理。商管公司的人员支出、日常费用、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在商管公司列支后,再与商场的产权方结算。目前由于商管公司涉及广告宣传费限额调增,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列支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金额,商管公司开具发票给产权方,账上列了收入(商管公司与产权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请问上述发生推广费用能否直接列入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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