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增值税中,转让旧房的旧房是怎么界定的?转让旧房如果按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用在收入还是成本
留言时间:2022-09-2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第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对旧房的界定是什么?是按产证来看还是按使用期限来看,如果按使用多久算旧房?如果按产证,取得产证多久后为旧房?
第二,转让旧房如果按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用来计算收入的,还是用来计算扣除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在土增的计算中应该放在哪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9-2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