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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赠送物业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10-15 浙江 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赠送物业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10-1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向客户销售住宅的过程中,以促销形式向客户赠送物业费抵用券,对于该抵用券是否需要向客户代扣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10-1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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