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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

留言时间:2022-10-2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能否享受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10-2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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