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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企业取得政府拆迁收入能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

11-12 政策性搬迁 我要评论

企业取得政府拆迁收入能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11-1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本企业的厂房被当地政府拆迁征用,本企业取得金额较大的拆迁补偿收入。根据政策性搬迁条件,需要提供《政府搬迁公告或文件》才能认定为政策性搬迁,并享受5年内递延纳税。本企业取得《政府拆迁公告》,能否作为《政府搬迁公告或文件》并按照政策性搬迁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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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11-1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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