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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之后,总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

11-12 我要评论

分公司债务

留言时间:2022-11-0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之后,总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11-0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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